
新湖南客戶端12月11日訊(通訊員 伍穎惠)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電商平臺商家起訴消費者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該案件源起于2023年12月12日,周某在某家具的電商平臺店鋪下單床、床墊、床頭柜各2件,付款4,500元。并于當天與家具廠聯系,雙方協商延遲至2024年1月20日發貨。2024年2月1日,周某簽收了部分貨物后,剩余部分貨物一直未送到。經周某多次催問,家具廠提出扣除周某已收到貨物的價值,向周某退款1520元的解決方案,周某予以拒絕,要求全額退款。2月29日,周某在電商平臺發起“僅退款”申請,因家具廠拒絕退款,周某在電商平臺申請仲裁,電商平臺仲裁后將4,500元貨款全額退還給周某。家具廠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周某返還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通過信息網絡達成買賣合意,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各自義務。根據生活和交易習慣,“僅退款無需退貨”適用于特定情形,本案中家具廠交付了部分貨物的義務,周某在未與家具廠協商一致且收到部分貨物的情況下選擇全額退款且未退貨,構成違約,不符合交易習慣,應擔責。鑒于家具廠訴求及床體已使用無法退貨的實際情況,法院支持家具廠要求周某退還已收貨物貨款 3000 元的請求。判決生效后,周某已主動履行退還義務。
法官提醒,電商平臺建立的“僅退款”服務更好地保障了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在享受該服務的同時也需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購物,在主張“僅退款”前應與商家協商一致,如果消費者惡意利用平臺規則漏洞致使商家遭受損失,消費者需要承擔責任。
責編:蔣子超
一審:蔣子超
二審:王坤
三審:張明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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